2010北京軍轉干考試輔導: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具有服務性、從屬法律性、單方性、強制性和無償性的特征。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行為作如下分類:
(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這是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抽象行政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對稱,其對象具有普遍性。從動態(tài)意義上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的活動。從靜態(tài)意義上講,它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來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則,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規(guī)章,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它具有對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xù)性、準立法性、不可訴性。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
(二)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這是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三)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這是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guī)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四)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這是以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為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五)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這是以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為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單方行政行為指依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無須征得相對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雙方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務目的,與相對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為。
(六)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七)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
這是以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來表現為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八)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zhí)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
這是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所作的劃分。
(九)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托的行為
這是以行政職權的來源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自為的行為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
授權的行為指由法律等規(guī)范性文件授權給非行政機關性質的組織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而實施的行政行為。
委托的行為是指由行政機關委托的非行政機關組織或公民個人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而實施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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